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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处理(公共数据是指)

时间:2024-09-02

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2、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安全监管的主体和职责,规定了违反数据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数据安全法是为了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共七章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数据的分类和等级、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惩处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数据安全的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规定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规定涉及到数据的分类与分级管理、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加密与脱敏、备份与恢复、跨境流动管理、安全事件处置与报告以及数据安全责任与处罚等方面。

6、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公共数据条例及管理办法解读

1、通过各地公共数据条例及管理办法分析,政府在数字化转型中加强了协调机制、数据有序共享的要求。

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1、如下:在我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达到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数据处理是系统工程和自动控制的基本环节。系统工程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描述系统以及如何调节系统参数,使系统达到最优性能。

3、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4、在我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5、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追溯性。同时,还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公共数据应当以什么为原则

1、公共数据应当以什么为原则如下:开发,公共数据应当以开发为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当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当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3、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